首页 /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登山活动申请和批准第八条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特批。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