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登山活动申请和批准
第五条
举行登山活动应当组成具备以下条件的团队: (一) 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 (二) 队员两人以上,并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三) 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带领4名队员; (四) 团队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五) 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登山团队不得吸收外国运动员参加。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