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划定供攀登的山峰,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公布。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