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划定供攀登的山峰,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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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