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批准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发放《登山活动批准书》的,国家体育总局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