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二条批准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发放《登山活动批准书》的,国家体育总局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