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组队登山的,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或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停止该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吊销参与该登山活动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