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队登山的,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或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停止该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吊销参与该登山活动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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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