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