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登山活动要求和成绩确认
第十九条
成绩认定合格后,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发给由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登顶(登高)证书, 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达到等级运动员标准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申报等级运动员称号。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登山活动要求和成绩确认
成绩认定合格后,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发给由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登顶(登高)证书, 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达到等级运动员标准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申报等级运动员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