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登山活动要求和成绩确认

第十八条

需要交验成绩的,登山团队应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交验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登顶或到达高度的图片(取景中须有背景和对照物),登顶处女峰还须提供360度连片照片。 (二) 登顶及攀登过程概述。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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