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登山活动要求和成绩确认

第十七条

登山活动结束后,登山团队应及时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将登山活动结果和登山过程中的意外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批准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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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