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登山活动要求和成绩确认第十七条登山活动结束后,登山团队应及时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将登山活动结果和登山过程中的意外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批准单位。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