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登山活动要求和成绩确认第十四条登山团队进山前,应当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交验《登山活动批准书》,并按山峰所在地相关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缴纳登山环保费。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