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登山活动申请和批准第十三条登山团队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山峰,应当重新申请。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