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登山活动申请和批准第十条同意申请的,由批准部门发给国家体育总局制作的《登山活动批准书》。批准部门是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还应将批准结果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