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登山活动申请和批准

第十条

同意申请的,由批准部门发给国家体育总局制作的《登山活动批准书》。批准部门是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还应将批准结果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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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