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