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交通运输审计统计报表; (三)审计决定及审计报告; (四)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七)其他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求的有关资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交通运输审计统计报表; (三)审计决定及审计报告; (四)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七)其他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求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