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包括对公路、水路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的绩效审计; (五)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