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应当以正式文件提出请示,以其他形式提出的请示,不作为办理法规解释的依据。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