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时,除提出请示解释的问题外,应当同时提出本部门的意见,并附送有关本案的主要背景材料。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请示,应当一事一请示。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时,除提出请示解释的问题外,应当同时提出本部门的意见,并附送有关本案的主要背景材料。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请示,应当一事一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