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当作出法规解释: (一)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法规解释请示的; (二)其他国家机关建议或者商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作出法规解释的; (四)需要作出法规解释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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