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法规解释,具有普遍执行的效力,可作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执法依据,可以在有关环境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