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法规解释,具有普遍执行的效力,可作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执法依据,可以在有关环境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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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