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法规解释文件分别使用以下形式: (一)对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的形式作出; (二)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解释,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函的形式作出。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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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