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法规解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法规部门确定法规解释项目; (二)法规部门组织研究提出法规解释草案,涉及核安全法规解释的问题,由总局核安全部门提出解释草案; (三)法规部门组织论证,必要时可征求国家有关机关的意见,提出法规解释送审稿; (四)按照程序将解释送审稿报总局局长签发。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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