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各地应根据管道压力及权属等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合理确定评估机构。

1.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

(1)属于压力管道的,由具备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燃气专业经营单位开展评估;其中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4MPa的,考虑其安全风险与重要程度,建议由具备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2)不属于压力管道的,可由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自行开展评估。

2.燃气厂站和设施:

(1)燃气专业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评估或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2)特种设备范围内的储罐、汇管等,由具备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鼓励规模较大、管理规范、具备能力的燃气专业经营单位按照规定申请特种设备检验资质,并承担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及定期检验工作。

组织开展评估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专门工作组,评估工作过程中保持工作组人员稳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