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原则,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其拥有的市政管道和燃气厂站、设施的老化评估工作。燃气专业经营单位可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或按照要求自行开展评估。根据日常掌握情况直接确定列入更新改造范围的管道和设施,不需再组织评估。

庭院管道和立管的老化评估,各地可委托燃气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或直接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各地要加强评估结果真实性、准确性管控,对违规出具失实报告的评估机构,依法追究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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