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评估完成后按照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确定评估结果:

(1)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

(3)限期改造;

(4)立即改造。

评估结果为“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或“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可继续运行”的,要明确下次评估时间。评估结果为“限期改造”的,要明确具体时间,具体时间不大于3年,即不晚于2025年。

属于特种设备的管道和设施在检验有效期内,运行工况、安全状态、周边环境等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可不再组织评估,直接参照检验结果确定评估结果。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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