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案件管理工作。违反本办法的,由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属地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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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