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管处置

第三十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对典型案件编发案情通报、风险提示,向金融机构通报作案手法和风险点、提出监管意见。

各金融监管局发布的案情通报、风险提示应当抄送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和机构监管部门。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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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