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监管处置第三十四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的沟通对接,推动案件信息共享、协同办案。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