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管处置

第三十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的沟通对接,推动案件信息共享、协同办案。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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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