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机构处置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报送案件报告后六个月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报送调查报告。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