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保险公估人等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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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