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十八条

对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依法撤案,不予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审判机关依法终止审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判决无罪或者经监管部门核查不符合案件定义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对于已撤销的案件,相关金融机构和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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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