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十二条

案发机构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属地派出机构和法人总部报告。派出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审核报告内容,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确认报告。

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法人总部案件发生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报告,并抄送机构监管部门。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发生重大案件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在收到其分支机构案件报告后,应当审核报告内容,于五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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