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或者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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