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或者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