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