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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