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