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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