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二)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申请变更许可证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二)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申请变更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