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二)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申请变更许可证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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