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许可证擅自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依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未取得相应许可证擅自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依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