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许可证擅自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依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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