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 (二)在许可证审批及监督管理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而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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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