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许可证审批

第二十条

处置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所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处置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信息。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档案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处置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处置活动总结报告,包括废物接收、处置设施运行、辐射监测等内容。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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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