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许可证审批第十六条许可证载明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发生变更,或者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获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