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许可证审批

第十六条

许可证载明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发生变更,或者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获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