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许可证审批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文件;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换发许可证。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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