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证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三)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清单; (四)财务担保证明; (五)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制度证明文件,包括处置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及程序文件清单、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应急预案、记录档案管理文件、信息管理系统证明文件等; (六)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