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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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