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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