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