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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