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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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