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