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