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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