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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