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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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